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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“赃”海参 收来“新罪名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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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:中国海参网   添加人:admin   添加时间:2008-2-25 19:08:56

当得知自己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,海鲜贩子沙某直埋怨自己不该贪这样的小便宜。曾经昧着良心收购的那些来路不明的海参,给他惹来了一个“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”。

  挺高兴 “赃”海参便宜送上门

  长海县是个“海岛县”,这里很多居民都以捕捞海鲜为业。家住长海县的沙某是个专门倒腾海鲜的个体商贩。2007年10月份,王某等人找到沙某,问他收不收活鲜海参。王某说自己手里的货量挺大,价格还可以商量。在交谈中,沙某听出来,王某要卖给自己的这批活鲜海参是盗窃来的赃物。但为了多赚钱,沙某还是低价收购了王某的这批活鲜海参。
  做成了第一笔交易后,沙某和王某等人成了熟人。只要王某来送货,沙某一律来者不拒。几次交易下来,沙某从王某那里总共收购了600多斤活鲜海参,总价值能有7万多元。王某为尽快把活鲜海参出手,要的价钱并不高,沙某在其中多赚了不少钱。

  挺后悔 检察官递上“新罪名”

  沙某还想再跟王某等人多做几笔交易,可他的如意算盘很快落空了。2007年末,王某等10余人多次盗窃活鲜海参案发,给沙某供货的这几个人全都被警方拘留。
  长海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审查长海县公安局递交的《提请逮捕申请书》时认为,沙某也应当受到法律制裁。检察官发现,王某等人盗窃的活鲜海参大都卖给了同一个海鲜贩子沙某,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也承认,沙某知道他们卖的活鲜海参是盗窃来的赃物,依然同意多次收购。
  长海县检察院认为,沙某明知道是赃物还收购的行为已经触犯了《刑法修正案(六)》中新修订的《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,涉嫌“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”这一新罪名,应当接受法律制裁。
  于是,在长海县检察院的立案监督下,长海县公安局于近日以涉嫌“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”对沙某进行了立案侦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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